2005年7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试用期间遭解约咋办?
  左女士问:
    2005年4月我被某公司录用。当时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与我订立劳动合同。2005年5月2日上午,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我不要上班了,并让我当场交出钥匙、工作服及相关工具。
    本人认为我与公司劳动关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该公司恰恰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作答: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另外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